結婚登記詳細流程如下:
一、申請
條件:
1、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;
2、男女當事人同時到場;
3、男當事人年滿22周歲,女當事人年滿20周歲;
4、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(未婚、離婚、喪偶);
5、當事人之間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;
6、雙方自愿結婚;
7、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;
本區戶籍居民: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、常住戶口簿;
內地居民: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、常住戶口簿;
二、初審
1、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有效、齊全;
2、詢問當事人是否自愿結婚;
3、不符合登記條件的,出具《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單》;
三、受理
1、雙方當事人閱讀《結婚登記告知單》,并簽名或按指紋;
2、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《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》,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;當事人宣讀本人的《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》,婚姻登記員負責監督,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;
四、審查
1、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、證明材料和聲明書進行審閱、并通過詢問和進行核對;
2、不符合登記條件的,出具《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單》;
五、登記
1、符合結婚條件的,由婚姻登記員填寫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》,交由當事人核對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;當事人交納婚姻登記證工本費;
2、上述流程完畢,且核對無誤后,婚姻登記員打印結婚證,并簽名、蓋章;
六、發證
當場向雙方當事人頒發結婚證。